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处理及征管动态
近期出现又一稽查热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而对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
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可以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很多单位收到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
少申报的风险提示
稽查案例
近期,杭州一些MCN机构相继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要求针对广告业务宣传类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自查,重点指向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存在少缴问题,并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进行佐证。
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覆盖面较为狭窄,仅限于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两个行业,总的金额占比不高,平时税局关注的相对要少,征费的项目在细分上也存在模糊地带。这次,从几个机构说明情况来看,主要是税局在一些事项的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签订合同时,将广告推广和宣传服务写成“信息服务”、“设计服务”、“广告策划”、“演艺服务”和“直播服务”等,但在合同具体服务条款中明确了广告内容需在指定的平台上发布或达人社交账号进行推广服务的实质性内容。但在开具发票环节中,开具了和实际业务品名不符的发票,少缴了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企业自身业务而言,是否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畴。应从平台协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结算模式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再结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基本规定,予以判断是否应予以缴纳。如应缴纳,是否有一些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是否到期等。
征收范围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1.广告服务
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广告服务的区分
● 不需要缴纳: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
● 必须缴纳: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 广告展示收入。
举例辨析
● 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的制作属于货物销售,也不是广告服务,但如果制作好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后,为客户同时提供广告的发布、宣传、展示等,这就是混合销售,属于广告服务,但仅负责制作而不负责发布宣传展示,不算广告服务;
● 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等属于设计服务;
●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按9%/13%缴纳增值税,如公交车的车身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发布广告,则按13%缴纳增值税。
3.娱乐服务
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缴费主体
政策原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只有单位是缴费主体;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缴费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五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六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缴纳期限,均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相同业务一致。
在社媒发布广告的是缴费义务人么?
电商企业的重要广宣方式为社媒引流,表现形式为企业委托达人制作广告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或自行制作广告投入平台。如果是达人发布广告,则因主体是自然人,而不属于缴费义务人;企业发布广告:企业不持有传播平台、非广告媒介单位,仅涉及广告上传动作,实际涉费主体为短视频平台。
如何计算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那收到“其他广告发布服务”的发票可以抵扣文化事业建设费吗?根据上述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仅为广告发布费,除此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平价转售如何计算?
盟店模式下的大体量电商企业,为保证广告质量及品牌调性,常向供应商集中采购广告发布服务,再向加盟商平价转售。此类型转售广告涉及被认定提供广告代理服务,但统计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时,企业可减除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需取得合规发票)。因此,企业平价转售广告服务,虽易被认定为缴费义务人,但可凭发票减除集采费用,按差额缴纳。
1.免征
●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意:这里的月销售额是指合计月销售额,不是仅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费销售额。】
2.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上海:沪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计算举例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免征优惠取决于该单位的季度销售额是否超6万元。如果该单位三季度只有这一笔60000元(含税)的收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6万,申报时计费收入60000元(含税)应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次,“本期应补(退)费额”将自动计为0。
如果该单位三季度还有广告制作收入10000元,默认增值税税率为3%(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是否享受优惠税率进行调整),那么该单位的季度销售额为60000+10000=70000元。季度销售额超过6万,申报时计费收入60000元(含税)应填入申报“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半征收,“本期应补(退)费额”显示为应缴费额的50%。
其他省市政策减征政策(部分列举):
湖南省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江苏、吉林两省财政、税务部门相继发出“通知”,明确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成为首批贯彻国务院精神,推动减征政策落地的省份。据测算,减征政策落地江苏,每年可为省内广告业界减负2.4亿元人民币,对促进江苏省广告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广东省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充分利用中央授权顶格减征,该项减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至2024年每年可减负约14亿元。(《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
计算举例2(一般纳税人):某广东的广告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生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价税合计106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个体户A,取得了由A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为17万元,月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填报?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3%=(1,060,000-170,000)×3%×50%(减半征收)=13,350元
3.滞纳金及罚款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且历来相关法规未明确税收惩戒措施,企业发现前期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补缴时,不涉及滞纳金或罚款。
4.财务处理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5.涉税风险提示
1、未按照规定开具广告服务发票,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风险描述: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尤其是互联网广告企业,将广告服务开具为“信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数据服务费”、“会议展览服务”“设计服务”等类目发票,减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核查建议:查看企业发票开具情况,重点关注登记为广告业,但未开具“广告服务”发票,而开具其他适用6%税率的服务类发票,或开具“广告服务”发票的同时,也开具其他适用6%税率服务类发票的情况(如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
同时,查看企业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判定企业的真实业务类型。如果属于广告服务业务,应该按照要求申报缴纳文化事业.
建设费。
2、未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风险
风险描述: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账、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结合企业发票开具明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计税依据,判断企业存在计税依据申报不足的风险。
申报流程
缴纳义务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以下以苏州市电子税局申报系统为例:
一般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前,需先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同时提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申报路径
作为的缴费主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季)申报。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进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初始化进入申报后,按实际业务情况填写申报表,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手工填写免征收入栏次;享受减半优惠的,无需手工录入,系统自动计算。
涉及广告服务有减除价款的,同时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附表,录入减除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